8月23日,中国法学会组织召开高空抛物坠物法治工作座谈会。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、常务副会长陈训秋主持会议,来自各方面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发表意见。会议认为,应加大力度治理高空抛物坠物,从法律上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、明确予以禁止,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各方面都要充分认识这种危害,对违法犯罪者严加惩处。
 
  会议指出,应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,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,将高空抛物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确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,对高空坠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也应明确相应处罚;建议在民法典立法中,对高空抛物坠物作出针对性规定,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;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,在明确抛掷物品类型和重量、抛掷高度等前提下,将“高空抛物”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。
 
法学会:充分利用安防视频监控做好高空抛物案件证据固定
  会议建议,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调查、侦查力度,依法及时准确查明责任人,明确责任、严格执法。检察机关应对高空抛物等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、批准逮捕、提起公诉等职权,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。审判机关应公正司法,依法解决有关民事纠纷,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。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指导律师依法执业,加大普法力度,增强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,减少高空抛物坠物情况发生。
 
  会议建议,治理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必须综合治理、齐抓共管、增强合力。应进一步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,依法实施综治责任督导追究。应加快“雪亮工程”建设,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,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做好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证据固定、留存工作。房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相关维修、养护、管理义务,物业服务企业要尽职尽责,协助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等。应完善相关建筑建设技术规范,提高建筑物设计施工质量,对一定高度以上的建筑物,严禁设计采用外平开窗,积极推广采用下悬窗,并采用安装金刚网等防物件坠落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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